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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乐迪律师精准锁定被告总包方为付款义务主体,成功排出发包人及介绍人责任,避免诉错对象。同时,他有力论证项目经理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功推翻对方“未经授权”的抗辩。最终为客户追回172,500元欠款及立案之日起利息,有效维护了劳务分包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欠款,公司否认无效——XXX代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胜诉,成功追回工程欠款及利息


审理法院信息: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经人介绍,承包了某酒店项目的泥工、木工、钢筋工等大清包劳务工程。原告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后,与总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总包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21年4月,被告总包公司出具《工程量结算会签单》,确认不含税劳务费结算总价为580万元。同年12月,被告总包公司项目部经理范X与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杨X签订《劳务工资还款计划》,确认尚欠27万元未付,并承诺分期支付。

2022年1月,案外人黄X(工程介绍人)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欠款27万元,并协调年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22年5月前付清。此后,被告总包公司仅支付97,500元,剩余172,500元一直未付。原告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款函等方式催讨,均未果。

原告公司委托湖北XX、XXX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总包公司、发包人公司及介绍人黄X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XXX团队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梳理证据链条:全面整理《劳务分包合同》《还款计划》《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欠款事实闭环。

  2. 明确责任主体:分析合同关系与付款义务,精准锁定被告总包公司为实际欠款方,避免诉错对象。同时,针对发包人公司和介绍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提前预判法律风险,制定分层诉讼策略。

  3. 应对被告抗辩:被告总包公司辩称“不认识黄X”“还款计划未经授权”“项目部印章仅作资料使用”等,XXX依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主张项目经理范X的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并获得法院采纳。

  4. 申请法院依法审理:被告发包人公司及总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团队协助法院推进缺席审理,确保案件顺利开庭。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告公司与被告总包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 项目经理范X签订《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被告总包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总包公司已支付97,500元,尚欠172,500元,应当支付;

  • 原告公司主张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 发包人公司与原告公司无合同关系,且原告公司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不承担付款责任;

  • 介绍人黄X出具的书面材料不构成担保意思表示,不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总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 172,500元

  2. 被告总包公司支付以 172,500元为基数,自 立案之日(2025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 驳回原告公司对发包人公司及介绍人黄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75元,由被告总包公司承担。


  • 2025-08-01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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