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0104民初XXX号
原告:XXX,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某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Z Y,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 D,男,199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 J Y,四川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L 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Z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9,209.46元;2.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923.35元(以89,209.4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0.308%(年化3.7%)计算至2023年2月1日);3. 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条),协议表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71,755.97元用于购车及日常消费,并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将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后续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钱用于生活和购车,并以原告的名义办理车贷,截至2022年7月2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得84,209.46元,加上2020年8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条)中款项逾期将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共计欠原告89,209.46元,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XXX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6月1日止因双方之间购买使用汽车以及借款往来,被告L D总计还欠原告XXX 45,000元并应支付原告XXX因本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1,039元(已按减半收取计算),被告L D共计应向原告XXX指定账户(某银行某支行:账号脱敏)支付46,039元,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6,039元,于2023年8月起至2024年1月至止的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如被告L D在2023年6月1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XXX支付41,039元,原告XXX同意对余款不再要求支付;
二、若被告L D按第一项履行,则双方债权债务了结,如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XXX有权要求被告L D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对剩余未付款项按年利率8%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为止;
三、原告XXX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ZXX
书记员 H 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