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号脱敏)
原告:XXX,女,1983年2月出生,羌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M Y Q,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ZXX B Y。
被告:ZXX B Y,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
(案件事实部分原文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XXX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的《助力车城市联营商协议》于2023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XXX支付车辆购置款200,000元、月度收益款100,000元、年度补贴100,000元,共计400,000元,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为:于2023年5月14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6月14日前支付?元(原文表格部分缺失,以实际协议为准,此处保留原文结构);
三、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为4,006.5元,由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4日前向原告XXX支付(原告已向法院垫付);
四、若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视为剩余款项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车辆购置款200,000元、月度收益款100,000元、年度补贴100,000元,共计400,000元支付剩余未付款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逾期未付款项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XXX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ZXX B Y对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原告X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租赁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另一方再行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C M Y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W Z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