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0116民初XXX号(案号脱敏)
原告:XXX,女,1995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 C F,男,199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某路三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
原告XXX与被告XX C F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XX C F偿还借款本金194,350元并支付利息(以194,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 判令XX C F承担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XXX与XX C F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XX C F通过直接向XXX借款、使用XXX支付宝资金、以及通过XXX手机在支付宝借呗、京东、信用卡进行借款最后由XXX还款的方式向XXX借款,2025年8月9日经双方结算,XX C F向XXX出具借条,承诺向XXX还款150,000元,该借条中还漏记了58,150元借款,故XX C F共计欠款208,150元,现XX C F仅归还13,800元,余款194,350元至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XX C F辩称,2025年7月,XX C F通过XXX手机在京东、信用卡借款70,000元属实,但该款用于XX C F与XXX在东北的旅游花销,另还转给XXX学弟一万余元,该款XXX应自行承担一部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 C F尚欠原告XXX借款本金170,000元,该款被告XX C F分期偿还,于2025年12月10日前偿还21,500元,自2026年1月至2026年11月期间每月10日前偿还13,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236元、诉讼保全费1,294元,共计3,530元由被告XX C F负担,该款被告XX C F于2025年1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XXX;
三、若被告XX C F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款项,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原告XXX可就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XX C F应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XXX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XX C F在2025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XXX支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后的7日内,原告XXX应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
五、原告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须在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内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