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错误,二审改判减少出借人近半债权
审理法院信息: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间,出借人李X(化名)通过其表弟徐X(化名)作为中间人,先后多次向借款人余X(化名)出借款项。具体出借方式为:李X将款项转给徐X,徐X再通过微信转账给余X。经核对,李X实际出借本金共计116900元。余XX通过徐X陆续向李X偿还了100850元。双方对借贷关系及还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利息标准、借款期限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
李X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较高利息(前期月息6%,后期月息5%),余X偿还的款项中大部分为利息,尚欠本金及利息约12万元。余XX认为,双方从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即使存在利息,也因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而应调整,且其多笔还款已超额清偿,实际不欠本金。此外,余X主张最后一笔还款发生在2022年1月18日,李X直至2025年才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约定了利息,但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故依法调整为: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的利息按起诉时或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经一审法院采用“区间式”加总计算后,认定余XX欠李X本金100909.11元及后续利息。余X不服,委托律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中,余X的代理律师重点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利息约定不明,借期内应视为无利息。案涉三张《借据》均未载明利率及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审利息计算方式错误。一审法院将所有借款汇总后统一计算总利息,再减去总还款额,导致已还清的部分借款仍被持续计息。正确的做法应是按每笔借款的发生时间、还款时间、实际占用天数,逐笔核算合法利息,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应当直接抵扣本金。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最后一笔还款发生于2022年1月18日,李X在2025年才起诉,且无证据证明中间曾主张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践,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其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关于逐笔计息的主张,并依据双方确认的还款流水,重新逐笔核对了每一笔借款的本金、计息天数、应付合法利息、超额还款抵扣本金等。同时,二审法院查明余X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审中首次提出时效抗辩且无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的,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认定:截至2022年1月18日,余XX欠李X借款本金52506.11元(较一审认定的100909.11元减少了近一半),利息自2023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5.175%(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余X的其他上诉请求(如借期内无利息、诉讼时效已过)被驳回。
判决理由要点:
综合三方陈述及还款明细,可以认定双方实际约定了利息,但利率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应采用逐笔核算方式,即根据每笔借款的出借日、每笔还款的发生日,按实际占用期间计算不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将超额还款部分及时抵扣本金,避免已清偿的借款继续产生利息。
一审采用区间汇总式计算,导致已还清本息的借款仍被计入总欠款,方法不当,予以纠正。
诉讼时效抗辩未在一审提出,二审不予审查。
说明:
以上所有人名(李X、余X、徐X)均为化名,原判决中的真实姓名已替换。
未出现具体的案号、公司名称。
内容客观,无诋毁性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