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XX民事调解书
(2024)川1324民初XXX号(案号脱敏)
原告:XXX,男,199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T H Y,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D W X,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 X,女,199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GXX,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被告:C D H,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原告XXX与被告C X、GXX、C D H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事实、诉讼请求等内容略,已脱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C X、GXX、C D H于2024年3月28日向原告XXX返还彩礼4万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告X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记员:L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