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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审仅支持6.91万元拆机费用的判项; 判令合作方支付委托人拆除、吊装、运输、场地租赁、人工工资等实际损失合计68.92万余元(较一审支持金额提升近9倍);

案件详情

某汽车零部件科技企业诉某汽车制造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案

张雯雯律师代理方向: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招商引资背景下产业链配套合作引发的典型合同纠纷。委托人(某汽车零部件科技企业)系某地政府重点引进的配套供应商,为适配当地整车制造项目,按合作方要求专项投资建设定制化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合作方长期未下达生产订单,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双方此前已通过诉讼解除合作关系。本次诉讼系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损失赔偿问题:委托人主张,因合作方单方违约导致生产线被迫拆除,其产生的设备折价、拆除费用、衍生诉讼支出、资金占用等全部损失,均应由违约方承担;合作方则抗辩称已支付的空置期补偿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拆除系委托人与上游供应商履约所致,与其无关。

二、办案经过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违约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核心思路开展工作:

梳理特殊交易背景:还原双方“厂中厂”合作模式——生产线专为案涉整车项目定制、嵌入合作方厂区,不具备通用性,投资目的完全依附于合作方的投产安排,以此论证损失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性补强证据体系:在一审已提交证据基础上,二审补充提交合作方内部请示文件、设备现状影像资料等,证明生产线已完成调试、具备生产能力,及定制设备拆除后无法处置、持续贬值的客观情况。

精准反驳对方抗辩:针对合作方提出的“重复计算”“损失已填平”“系上游合同责任”等主张,逐笔核对损失构成,区分“合同履行期空置损失”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失”的不同性质,明确空置期补偿仅覆盖运营阶段成本,不包含拆除环节的直接支出与资产贬损。

厘清法律适用逻辑:紧扣《合同法》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规则与完全赔偿原则,论证违约赔偿范围应包含守约方因恢复原状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代理意见,对一审裁判作出改判:

撤销一审仅支持6.91万元拆机费用的判项;

判令合作方支付委托人拆除、吊装、运输、场地租赁、人工工资等实际损失合计68.92万余元(较一审支持金额提升近9倍);

对委托人主张的其余诉请未予支持。

本案二审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 1970-01-01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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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雯律师,女,1988年生,法学硕士。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个人发表2篇学术论文由CNKI中国知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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