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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律师关于“人身自由权应予赔偿”的主张,作出如下决定: 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认定康某某被羁押600日符合赔偿条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5604元(按每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案件详情

康XX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逮捕诉讼及国家赔偿案

代理律师:张XX(云南XX)

代理方向:刑事一审全程、国家赔偿代理——全程坚持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护方案,全程从案件证据、检察官沟通上努力争取犯罪嫌疑人恢复清白。最终案件在审理阶段由检察院撤回起诉,针对犯罪嫌疑人康XX长达一年半被错误羁押的逮捕决定,为其主张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权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案件简介

康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瑞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据侦查机关认定,康XX于2019年以某娱乐项目投资为名,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收取投资款后未完全用于项目经营,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异地公司经营支出。2020年10月,康XX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对康XX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9月,康XX委托张XX律师代理刑事赔偿事宜,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二、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链,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直到案件审判均坚持无罪辩护,在国家赔偿阶段更重点围绕“逮捕合法性”及“赔偿范围”展开工作:

证据梳理:针对案件中的证据逐一核对康XX收取投资款后的资金流向,结合项目实际推进的支出凭证,证实康XX不存在虚构项目、隐瞒资金用途的诈骗行为,同时在商业欺诈与犯罪诈骗的区别进行论证,充分印证不起诉决定对“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赔偿范围论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逐项核算申请人被错误羁押60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举证证明错误羁押导致康XX企业经营停滞、个人名誉受损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沟通协调:主动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接案件细节,提交完备的赔偿申请材料与法律意见,围绕赔偿标准、赔偿项目逐项说明主张的合法性,推动案件及时审查处理。

结合不起诉决定书,论证康XX无犯罪事实,逮捕措施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三、案件结果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律师关于“人身自由权应予赔偿”的主张,作出如下决定:

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认定康XX被羁押600日符合赔偿条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5604元(按每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驳回其他诉求:认为财产损失(公司经营破产)、精神损害(家属流产)与羁押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后续救济告知:明确如不服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本案中,张XX律师成功推动人身自由权赔偿落地,但因刑事赔偿中“直接损失”认定标准严格,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暂未获支持,当事人因考虑及时获赔赔偿金恢复正常生活,放弃继续申请复议的权利。


  • 1970-01-01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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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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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雯律师,女,1988年生,法学硕士。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个人发表2篇学术论文由CNKI中国知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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