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原告朱X于2022年2月12日入职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岗位配送专员。2025年7月2日,双方签署《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书》,载明“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所有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薪资中包含已协商的经济补偿金”。朱X签字后将原件取走。次日,朱X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主张公司单方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后朱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赔偿金46.070.01元。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驳回赔偿金请求。朱X诉至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
重要突破点
协商解除证据固定:律师通过《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书》复印件(原件被原告取走后撕毁)及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明原告签字认可“协商解除”的事实。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不认可复印件真实性但无法提交原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将“违法解除赔偿金”转化为“合法解除经济补偿”:法院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仅支持经济补偿23.035.01元,较原诉求减半。
刘伟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论证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避免企业被认定违法解除而支付双倍赔偿金。通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曾签字确认《离职证明》。最终法院仅判经济补偿23.035.01元,为企业减损近50%,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2022年2月12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035.01元(而非原告主张的46.070.01元赔偿金);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