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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之法律效力分析

——唐X诉罗X赠与合同纠纷案评析

审理法院信息:西南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唐X(女)与第三人吴X(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被告罗X(女)与原告一家居住于同一小区,并曾在原告家庭经营的门店工作。2025年,原告偶然发现其丈夫吴X向被告微信转账,经进一步调查,原告认为自2019年起,吴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累计金额达152,831.62元,其中包含多笔“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此外,原告还发现吴X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分三次在商场金店为被告购买黄金手镯及项链,总价值26,691.66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吴X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吴X基于该关系赠与的财物。吴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且该赠与行为建立在违背社会公德的婚外关系基础上,应属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吴X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三件黄金饰品或折价赔偿26,691.66元及相应孳息;3.判令被告返还152,831.62元转账款项;4.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罗X辩称,其与吴X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系正常的业务合作与民间借贷关系。吴X所转款项多为归还借款或业务往来中的正常花费,所谓“520”转账系生日祝福,属于正常人际礼仪。被告否认收取过吴X赠与的黄金饰品,并主张其本人佩戴的首饰为自行购买。被告认为原告所患疾病与己无关,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吴X在诉讼中未发表实质性答辩意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吴X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事实;2.若赠与事实成立,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3.被告是否应返还所受财产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办案经过

本案由原告唐X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1.关系证据:包括原告与吴X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合法的夫妻关系及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

2.不正当关系证据:包括吴X书写的《婚内出轨保证书》,其中自认与被告自2019年起确立恋爱关系并保持不正当往来;2020年的酒店开房记录及收款收据;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对话内容涉及双方关系的暧昧表述及财产往来。

3.财产赠与证据

针对黄金饰品:提交了2020年、2021年、2022年三次在金店的消费记录、销售单(记载购买人信息及饰品详情)、支付宝交易记录。同时,提供了被告社交媒体账号上佩戴疑似涉案金饰的截图,以及原告与金店店员沟通核实饰品信息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购买事实、物品交付与被告持有状态之间的关联性。 针对转账款项:提交了吴X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向被告及其姐姐转账的流水明细,其中突出标注了含有“520”等特殊数字的转账记录。

被告为反驳原告主张,亦提交了相应证据:

1.抗辩关系证据:提供其与涉案酒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质疑开房记录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文字稿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当庭播放录音以核实。

2.抗辩财产性质证据:提交了其与吴X之间大量的、双向的银行及微信转账流水汇总表,主张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吴X所转款项系归还此前借款,并已另案起诉吴X要求归还剩余借款。

3.抗辩饰品权属证据:提交了其本人佩戴金手镯的早期社交媒体截图及另一款项链的购买记录图片,主张涉案饰品为其自有财产,与吴X无关。被告代理律师还在庭后前往金店核实,获取了“购金无需强制APP下单、登记电话号码主要为了积分”的店员陈述(录音),以质疑原告关于“凭被告手机号下单即证明赠与交付”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

1.法律事实的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婚内出轨保证书》、开房记录、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在通话中隐含的暧昧语境,法院认定被告罗X与第三人吴X之间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2.赠与行为的认定:对于三件黄金饰品,法院认为,相关购买记录清晰、时间地点明确,且与被告社交账号展示的饰品在时间点上存在衔接,结合吴X自认的《保证书》内容,已形成证据优势,足以认定吴X为被告购买并赠与上述饰品的事实。对于152,831.62元转账款项,法院认为,双方经济往来复杂、频繁,且被告就款项性质为“还款”或“业务款”提出了抗辩并提供了反向流水证据,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全部款项均属无偿赠与,故对该部分款项的赠与事实难以全额认定。

3.法律适用的考量:法院的核心任务在于判断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基础上的财产赠与行为之法律效力。这涉及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的把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唐X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及结果如下:

一、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及财产返还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第三人吴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原告唐X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被告罗X。

尤为关键的是,该赠与行为建立在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吴X与罗X之间就案涉黄金饰品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处理的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罗X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失去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权利人。原告唐X作为被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直接要求被告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

1.确认第三人吴X与被告罗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2.被告罗X应向原告唐X返还:2020年8月27日购买的价值19,632元的金手镯、2021年1月14日购买的价值3,496元的金项链、2022年6月18日购买的价值3,563.66元的金项链。若不能返还原物,则应按照上述物品原值总计26,692元折价赔偿,并支付相应孳息45,178元。

3.对于原告主张的152,831.62元转账款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全部款项均为无偿赠与,被告的抗辩使得款项性质存疑,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罗X与第三人吴X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该行为客观上对原告唐X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侵害,给其精神上带来痛苦和创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罗X向原告唐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关于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案中,被告罗X作为败诉方,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X向原告唐X返还黄金饰品或折价赔偿并支付孳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通常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并判令受赠人返还财产,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并对社会风气予以正向引导。同时,对于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其赔偿请求。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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