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苏X民初X号
原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X。
原告X诉被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欠原告X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300元及律师费15000元,自2025年3月起,于每月底前偿还不低于5000元,直至付清止。如被告X任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X有权就全部剩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被告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