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原告王X于2021年11月26日入职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任配送专员。2025年7月2日,双方签署《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书》,载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薪资中包含已协商的经济补偿金”。王X签字后将原件取走。次日,王X又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57.386元。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但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诉至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提交《离职证明》复印件、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
重要突破点
协商解除证据链完整:律师凭《离职证明》复印件(原告自认取走原件)及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明原告签字认可“协商解除”。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否认复印件真实性但无法提交原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采信复印件。
赔偿金转化为经济补偿:法院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仅支持经济补偿28.693元,较原诉求减半。
刘伟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论证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避免企业被认定违法解除而支付双倍赔偿金。通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曾签字确认《离职证明》,迫使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仅判经济补偿28.693元,为企业减损50%,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2021年11月26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8.693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7.386元赔偿金);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