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苏X民初X号
原 告 : X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X,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 : 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原告X与被告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 判决X支付货款 XXX.0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XXX.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X
判决如下:
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 XXX.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XXX.0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2元(此款已由X预交),由X负担(X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由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