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谢X,女
被告:李X,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所律师。
原告谢X与被告李X原系夫妻,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7日生育女儿李XX。2018年11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李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离婚后近七年间,女儿实际由被告母亲(奶奶)承担主要照顾责任,在惠州长期生活,学业稳定。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被告未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故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李X委托后,张XX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双方自离婚以来近七年的实际抚养情况,确立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
律师并未盲目提交大量书面证据,而是精准聚焦三个关键维度:第一,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女儿李XX自2018年离婚后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居住、就学、作息规律的生活链条;第二,通过庭审发问,引导原告自认其在离婚后近七年内探视女儿不足五次,客观上缺乏实际抚养经验和亲子互动基础;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在法庭询问环节,张XX律师协助被告促使女儿李XX向法庭清晰表达了“我想还是跟我爸爸好一点,因为我在这边比较熟悉”的真实意愿。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等主张,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逐一驳斥:被告虽在深圳开出租车,但每隔两日即返回惠州家中,且女儿由祖母长期稳定照料,学业成绩优良、生活习惯规律,不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律师还指出,原告在深圳长期租房、存在常态化加班,若强行变更抚养权,将破坏孩子已适应六年的生活环境,造成教育中断和情感创伤。
案件结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近七年来,女儿李XX一直随被告一方在惠州生活,主要由奶奶照顾,生活环境稳定。现李XX已年满八周岁,其当庭明确表示“想跟爸爸生活”,该真实意愿法院依法予以尊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孩子自身意愿、居住生活条件及双方现有抚养能力,判决驳回原告谢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同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强调父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