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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其实际经营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XX内, 容留卖淫女贺某、姚XX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60 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 万余元。


办案过程:

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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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涛律师,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执业10年以上,系某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某诺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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