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货款追索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商贸公司,被告为某浴场(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王X,委托代理律师为居XX。原告向被告浴场供应洗护用品,约定货款 4 万元,被告付定金 1 万元后,收货未付余款 3 万元。浴场多次变更经营者,原告催款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办案经过
居XX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订货单、送货单、发票、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明确债务发生于原经营者王X经营期间;精准适用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锁定责任主体;庭审中完整举证质证,清晰陈述法律意见,被告未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原经营者王X给付原告货款 30000 元及按 LPR1.5 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律师费诉求。判决理由:案涉债务形成于王X经营期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经营者变更后前后主体不同,现浴场不担责;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故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核心诉求获支持,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