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祁XX(化名)于2006年入职某电力工程公司(化名)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月薪约1万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1年,双方曾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1月,公司以“无合适岗位”为由,口头辞退祁XX未果后,单方面将其工资降至每月2000元。祁XX无奈之下主动离职,并委托江苏XX居小森律师代理此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件的几个关键点:第一,公司注册于2012年,如何证明此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工资发放混乱(现金+转账),如何确定准确的月平均工资?第三,公司以调岗降薪变相逼迫员工离职,是认定为“主动辞职”还是“被迫离职”?这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居律师指导祁XX系统整理了2019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与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以及《要求复岗通知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在仲裁庭上,居律师主张:公司挖掘机损坏导致岗位消失,并非祁XX的过错;公司将工资从1万元降至2000元,属于恶意调岗降薪,严重违反劳动法;祁XX因此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针对202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事实,主张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基本采纳了居小森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认定: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提供原岗位,但降薪至2000元属不当,祁XX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决:
经济补偿金:公司支付26,609.99元(按平均工资5,913.33元/月×4.5个月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支付65,046.63元(11个月差额);
2023年1-2月工资:公司支付6,814.37元。
三项合计98,470.99元。居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在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从零赔付争取到近10万元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