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以“无受伤流水”拒赔3万误工费,李XX师二审抗辩成功,全额保住赔偿款
代理方向
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诉讼,针对保险公司关于误工费的上诉主张进行抗辩,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案情内容
委托人刘XX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刘XX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住院治疗86天,后续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长达180天。
一审诉讼中,刘XX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法院据此认定其月均工资为5118元,依法支持了误工费30600元(按170元/天×180天计算),同时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损失。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XX未提供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撤销误工费判项、改判或发回重审,意图减少赔偿金额。
接受刘XX的二审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本案的三大抗辩要点:其一,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刘XX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始终未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认可的事实,不得随意反悔否认),其在二审中再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被法院支持;其二,刘XX因案涉骨折伤情,住院86天且需长期休养,客观上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收入减少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主张的“必须提交受伤期间流水才能证明收入减少”,无任何法律依据,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其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刘XX已提交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标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刘XX误工期内仍有其他收入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庭审中,我围绕上述要点据理力争,同时指导刘XX补充提交了误工期内的银行流水,进一步证明其在误工期内无工资收入,彻底打消了法院对误工损失的疑虑。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刘XX全额保住了3万余元的误工费损失,更以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抗辩,彻底挫败了保险公司试图通过上诉减少赔偿的企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