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X,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原、被告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业务往来。2021年2月2日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货款631000元,并出具欠条。后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561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欠条系被告向公司出具的职务行为账目汇总,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原系某混凝土公司经营者,被告从原告处购入混凝土后转卖他人。2021年2月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31000元。后偿还部分款项。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持欠条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债权由原告享有,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辩称职务行为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已偿还170000元,尚欠461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XX偿还欠款46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被告承担3867元,原告承担838元;保全费3325元,由被告承担2733元,原告承担592元。
律师成果: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1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