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X、张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案由:抚养纠纷(二审)
上诉人崔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认为一审未充分考虑子女最佳利益,母亲更适合抚养女孩;称被上诉人存在情绪不稳定、家暴、酒驾等不良行为及家族精神疾病史;称自己已尽抚养义务。
被上诉人李XX(李XX律师代理)辩称:
一、一审已充分考量子女最佳利益,被上诉人实际承担抚养责任,与女儿建立深厚情感联系,提供优越居住条件和教育资源;二、上诉人捏造事实,被上诉人心理健康报告显示各项指标正常,无精神疾病;三、上诉人未尽抚养义务,长期将女儿交由保姆照料,自身异地务工,居住环境差,经济能力丧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李XX与崔XX于2023年6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崔XX抚养。后李XX发现女儿并未由崔XX直接抚养,而是由保姆在河南光山租房照看,崔XX本人在湖北武汉务工。李XX认为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判决:
孩子变更由李XX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崔XX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崔XX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崔XX作为直接抚养人,长期异地务工,将未满四岁的女儿交由保姆单独照料,客观上无法履行亲自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构成“不尽抚养义务”且“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李XX具备房产、车辆等稳定经济条件及亲自抚养意愿,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崔XX称李XX患精神分裂症影响抚养能力,未提交有效医学证明,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李XX的二审代理人,在对方上诉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心理健康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驳斥了对方关于当事人精神状态不佳、未尽抚养义务等不实指控。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李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未尽抚养义务,维持了抚养权变更的有利判决,实现了终审胜诉,有力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稳定、健康环境中的成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