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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在线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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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凭借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被告关于出具借条前转账应予扣除的抗辩意见。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XX,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余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19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被告书面辩称
原告未提供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曾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10000元(2020年1月23日10360元退回360元,2021年2月28日4000元,2021年8月25日4000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审理认定
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微信转账10360元,原告收款后退回360元。2021年2月12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70000元。后被告于2021年2月28日偿还4000元,2021年8月25日偿还4000元,共计偿还8000元,尚欠62000元未还。

法院认为
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已偿还的8000元应予扣除,欠款本金为62000元。被告在出具借条前支付的10000元,不予扣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XX借款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本金,自2025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余XX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不到庭且提出书面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凭借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被告关于出具借条前转账应予扣除的抗辩意见。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3-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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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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