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某(重庆XX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吴XX,公司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被告因项目施工需要,于2025年3月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货款单价、付款方式等。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如约支付全部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528356.6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定:
2025年3月5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活动板房、打包箱等产品,总价676500元。2025年4月3日双方结算,合计金额为745996.64元。被告分别于2025年3月6日、4月11日、5月7日支付67640元、100000元、50000元,尚欠528356.64元。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约提供货物,被告尚欠528356.64元货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支付尚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判决如下:
被告某(重庆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35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以528356.6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083.57元、财产保全费3161.7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通过完整提交工程合同、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事实。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52.8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实现了完全胜诉,有力维护了异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