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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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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合同均发生在原告之父与伍某文、诺*公司、江西十建之间,教育局既非合同相对方,也非适格发包人责任主体;原告主张适用实际施工人规则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不满足法定要件。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对蕲春县教育局的全部诉请,成功避免委托人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

- 判决法院:湖北省蕲春县XX

- 裁判时间:2025年3月

- 代理身份:被告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龚XX以继承人身份,向江西省XX公司、伍XX、蕲春县教育局、湖北XX公司、蕲春县某实验小学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张其父龚XX在案涉小学宿舍楼项目提供劳务,要求蕲春县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案涉工程为蕲春县某镇第二中心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中XX公司(后更名为江西省XX公司)中标,伍XX借用湖北XX公司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龚XX承包部分劳务。龚XX因故去世后,原告与伍XX结算形成欠款。原告以发包人及建设主管单位为由,要求蕲春县教育局承担付款义务。我方作为蕲春县教育局代理人,当庭提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

我方(蕲春县教育局)抗辩主张

1. 我方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并非案涉劳务合同相对方;

2. 原告依据实际施工人规则主张发包人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

3. 本案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蕲春县教育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1. 被告伍XX、湖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龚XX支付工程款1253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 驳回原告对被告蕲春县教育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伍XX、湖北XX公司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继承人起诉发包人及主管单位索要工程款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为蕲春县教育局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我方围绕合同相对性、法律适用条件、主体适格性展开严谨抗辩:案涉合同均发生在原告之父与伍XX、诺*公司、江西十建之间,教育局既非合同相对方,也非适格发包人责任主体;原告主张适用实际施工人规则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不满足法定要件。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对蕲春县教育局的全部诉请,成功避免委托人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律师价值

1. 主体与法律关系精准界定:厘清多层分包、资质借用、继承关系、合同相对性边界,锁定我方无付款义务的核心论点;

2. 法律适用严谨抗辩:逐条论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前提,否定原告诉请依据;

3. 庭审高效攻防:围绕证据三性、责任主体、欠款性质逐项质证,确保法院采信我方观点;

4. 风险全面隔离:成功为行政机关排除民事连带付款风险,实现零赔付、零负担的庭审效果。


  • 2025-03-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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