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15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3000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还款7400元,尚欠5600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600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以购买三轮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期间被告已偿还7400元,剩余56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
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已偿还7400元,剩余5600元应继续清偿。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XX借款5600元及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凭借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及被告欠款事实。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56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为一审终审,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债权回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