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6年1月
- 代理身份:原告
-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
2025年1月19日,原告乘坐的小型客车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后又碰撞路边停放的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原告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原告所乘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方客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路边停放车辆驾驶人无责任。涉案车辆分别在XX安XX、太XX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治疗终结后,因赔偿金额与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59749.84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结果
1. 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202263.79元;
2. 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19698.66元;
3. 被告周X强赔偿原告8660.11元;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被告周X强负担3229元,被告程X负担1384元,原告自担583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三车相撞、多方主体、两家保险公司、主次无责叠加的复杂交通事故纠纷,核心难点在于交强险分摊、责任比例划分、伤残鉴定对抗、保险赔付顺位。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完整固定事故认定、病历、票据、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