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一:吴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XX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负责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24年11月16日,被告吴XX驾驶小型轿车倒车时与后方步行的原告李XX发生刮蹭,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吴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988.66元。
被告吴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证件合法有效且无免责事由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住院治疗12天,伤情为肋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被告吴XX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各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损失共计69988.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被告吴XX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77岁高龄当事人受伤的情况下,通过完整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成功证明事故责任及伤残等级。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988.38元的诉讼请求,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有效维护了高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