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22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25年1月28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
2022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转账50000元+现金50000元),并约定利息。2025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利息共计1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万方焰现金款壹拾肆万元正”。后经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经结算被告出具140000元借条,其中100000元为本金,40000元为利息。原告主张10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40000元利息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XX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XX欠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被告黄XX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凭借借条、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及结算事实。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14万元的欠款返还请求(其中本金10万元加利息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