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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通过分阶段诉讼策略,先固定前期医疗费赔偿,再针对伤残损失全面主张权利,成功为受害人争取到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7.3万余元全额赔偿。

案件详情

电动自行车逆行致对方十级伤残,律师助受害人全额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7万余元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日晚,被告张XX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羊XX(1971年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XX逆向行驶是事故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羊XX无责任。
羊XX伤情严重,包括脑震荡、颅底骨折、脑脊液漏、左侧眼眶及颧弓骨折、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等,先后在南京、上海两地医院住院治疗18天。治疗后仍遗留左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因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羊XX委托江苏XX居小X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X律师;被告:张XX)

办案经过:
居小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代理原告就前期医疗费提起诉讼,成功获得(2024)苏0192民初11126号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应赔偿医疗费88433.22元。
在伤情稳定后,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律师全面收集了原告的工资流水、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就后续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再次提起诉讼,确保原告获得完整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羊XX支付赔偿款173455.18元,包含住院伙食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9895.40元、残疾赔偿金132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500元、鉴定费4373.78元。案件受理费1281元,被告负担1267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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