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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在无转账记录的情况下,通过借条涂改痕迹、银行取现凭证、微信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认定现金借款事实,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欠款。

案件详情

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律师通过银行取现记录、微信催款记录形成证据链,成功认定借款事实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秦XX向原告彭XX提出借款20000元。彭XX当日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元,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滨江XX门口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于2022年重新出具借条,将原“2019”年的借条涂改为“2022”年,并收回原借条当场撕毁。此后被告仍不还款,甚至失联。彭XX无奈之下,委托江苏XX小X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X律师;被告:秦XX)

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借款发生于2019年,且为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可供查询。居小X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以下关键证据:

  1. 借条原件——被告2022年重新出具,其上“2019”涂改为“2022”,印证借条演变过程;

  2. 银行取现记录——2019年2月20日原告从XX银行提取现金20000元,金额与借条完全对应;

  3. 微信催款记录——2023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现在很困难”“自己也过不下去了”,始终未否认借款事实;

  4. 原告详细陈述——对两次出具借条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交付细节进行完整还原。
    律师将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秦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XX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认定:借条涂改痕迹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结合银行取现记录、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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