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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采用分阶段诉讼策略,先就前期医疗费单独起诉,利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获赔8.8万余元,成功驳斥被告“责任划分”“过度医疗”等抗辩,为后续伤残赔偿奠定基础。

案件详情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巧用分阶段诉讼策略,先行追偿前期医疗费8.8万余元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日晚,被告张XX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羊XX(1971年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XX逆向行驶是事故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羊XX无责任。
羊XX伤情严重,包括脑震荡、颅底骨折、脑脊液漏、左侧眼眶及颧弓骨折、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等,先后在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24年7月31日自付医疗费达88433.22元。因被告拒不赔偿,羊XX委托江苏XX居小X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X律师;被告:张XX)

办案经过:
居小X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分阶段诉讼策略:先就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提起诉讼,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获得生效判决,避免因等待伤残鉴定结果而拖延赔偿时间。
律师全面收集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原告伤情的严重性及赴上海就医的必要性。被告虽辩称原告“车速过快应承担部分责任”“存在过度医疗”,但律师通过举证和质证,成功驳斥了被告的抗辩。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羊XX赔偿款88433.2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保全费953元合计1346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无权上诉。法院认定: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力,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赴上海治疗系伤情需要,被告主张过度医疗无证据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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