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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在线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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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成功推动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标准,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责60%比例获得赔偿。尽管法院对医疗费次数进行了酌减,但原告仍获得了12030.78元的终审胜诉判决,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X,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曹X,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24年10月25日,被告曹X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原告肖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7552.81元。

被告辩称
对部分损失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检查,护理费应提供护理证据,误工费应提供工资证明。

法院审理认定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门诊治疗,伤情为膝关节半月板撕裂、韧带损伤。经司法鉴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关于医疗费,法院认为原告检查次数(5次膝关节MRI)远超门诊医嘱,酌定保护3次,医疗费核定为1943元。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
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理赔。因原告受伤部位以前做过手术,且未住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被告主责、原告次责),损失按4:6比例分担为宜。

核定损失合计:20051.3元(医疗费1943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586.52元+误工费9879.78元+鉴定费1042元)
判决赔偿金额:20051.3元 × 60% = 12030.78元

判决如下
被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X各项损失1203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承担49元、被告承担70元。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对方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成功推动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标准,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责60%比例获得赔偿。尽管法院对医疗费次数进行了酌减,但原告仍获得了12030.78元的终审胜诉判决,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本案为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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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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