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XX,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原告父亲)。
被告:叶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主张:
2023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租赁转让协议书》,原告将酒店租赁给二被告经营,租期5年。2025年2月底,被告单方解除协议。原告接收酒店后,核算出酒店损毁及复原费用共计11445元,要求二被告赔偿。
被告叶XX(李XX律师代理)辩称:
协议解除及交接系双方合意,交接时原告当场查验确认完好,无任何异议。2. 原告接收酒店后10多天才单方出具赔偿清单,并恶意将损失从4200元夸大至11445元,缺乏证据支撑,且已超异议期。3. 所谓“损坏”系正常损耗,部分物品交接时已老旧,原告知情。4. 被告在租赁期间垫付了多项费用(消费款、电费、电梯保养费等),原告承诺“互不追责”后反悔起诉,违反诚信原则。
被告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
2025年5月,双方协议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接手酒店。原告提供的部分照片无法证明系被告在租赁期间对设备造成的损坏,赔偿物品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损失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撑。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主张财产损失证据不充分,于法无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被告叶XX的代理人,紧扣“交接时无异议”“原告逾期主张且证据不足”“损失系正常损耗”等核心抗辩要点,成功驳斥了原告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部诉求。法院全面采纳了李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当事人实现了完胜的诉讼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