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在线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32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紧扣“交接时无异议”“原告逾期主张且证据不足”“损失系正常损耗”等核心抗辩要点,成功驳斥了原告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部诉求。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学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当事人实现了完胜的诉讼结果。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XX,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原告父亲)。

被告:叶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主张
2023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租赁转让协议书》,原告将酒店租赁给二被告经营,租期5年。2025年2月底,被告单方解除协议。原告接收酒店后,核算出酒店损毁及复原费用共计11445元,要求二被告赔偿。

被告叶XX(李XX律师代理)辩称

  1. 协议解除及交接系双方合意,交接时原告当场查验确认完好,无任何异议。2. 原告接收酒店后10多天才单方出具赔偿清单,并恶意将损失从4200元夸大至11445元,缺乏证据支撑,且已超异议期。3. 所谓“损坏”系正常损耗,部分物品交接时已老旧,原告知情。4. 被告在租赁期间垫付了多项费用(消费款、电费、电梯保养费等),原告承诺“互不追责”后反悔起诉,违反诚信原则。

被告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
2025年5月,双方协议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接手酒店。原告提供的部分照片无法证明系被告在租赁期间对设备造成的损坏,赔偿物品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损失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撑。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主张财产损失证据不充分,于法无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被告叶XX的代理人,紧扣“交接时无异议”“原告逾期主张且证据不足”“损失系正常损耗”等核心抗辩要点,成功驳斥了原告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部诉求。法院全面采纳了李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当事人实现了完胜的诉讼结果。


  • 2025-12-01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光山县李...律师
5.0分服务:932人执业:8年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14115201****5176 执业认证
  •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信阳市光山县
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 183 3868 7569
  • 4072088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