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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被告关于误工费和鉴定程序的异议,李学勇律师通过提交完整的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使法院全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住安徽省阜阳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24年12月2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6102.38元。

被告辩称
原告无证驾驶且负主要责任,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质疑原告年过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并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定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8105.58元。经司法鉴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被告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证据不足,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6309.72元。被告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XX各项损失共计340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237元、被告承担236元。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被告关于误工费和鉴定程序的异议,李XX律师通过提交完整的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使法院全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尽管误工费标准未按建筑行业支持,但法院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了16309.72元误工费,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最终原告获得34062.1元赔偿,有效维护了年过六旬受伤原告的合法权益。


  • 2025-09-01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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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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