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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在线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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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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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A以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借用其惠农卡贷款未还为由,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因此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A认为原审错误将本案定性为追偿权,实际上应为民间借贷,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委托本律师代理再审审查程序,依法提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意见。本案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一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二是涉及银行贷款、村民出借账户、村委会担保、合作社使用资金等多重关系;三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四是村委会是否为实际借款人与受益人;五是申请人是否具备诉的利益,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全案事实与程序,提出核心抗辩意见:第一,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名义借款人,银行是实际权利人,A并未实际还款,不具备追偿权或债权主张基础;第二,村委会并非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受益人,款项实际由案外人控制使用,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第三,本案存在刑事嫌疑,相关事实尚未查清;第四,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将导致双重偿债风险,造成诉累与不公;第五,再审申请人A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在省高院再审审查程序中,律师围绕诉的利益、借贷关系成立要件、责任主体、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充分阐述,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涉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由账户出借、贷款使用、担保、责任承担等多重事实交织引发,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借款人,尚未归还银行贷款,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不具备债权主张的基础条件。A与村委会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审、二审裁定,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全面胜诉。本案在历经多层诉讼程序后,最终在省高院程序中稳定胜诉,彻底终结本案争议。

三、律师价值

1. 诉的利益精准把握:从民事诉讼核心要件“诉的利益”切入,论证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从程序上彻底否定其起诉基础。

2. 多层法律关系层层剥离:将银行借贷、账户出借、担保、实际用款、职务行为、刑事嫌疑等复杂关系清晰区分,明确村委会责任边界。

3. 再审程序专业应对:熟练掌握再审审查裁判规则,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逐一依法驳斥,稳定原审胜诉结果。

4. 基层组织权益强力保障:在长期缠诉、多层程序压力下,帮助基层组织彻底摆脱不必要的债务纠纷,避免集体财产遭受不当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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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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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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