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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在线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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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B承租两台发电机组,后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未返还设备。原告A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B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等。被告B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争议极大:一是合同租金标准是“两台每月八千元”还是“每台每月八千元”;二是设备是否已于2020年疫情期间丢失,租期应计算至何时;三是原告A是否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租金应否大幅扣减;四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五是律师费、保全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律师介入后,制定清晰上诉策略:第一,主张合同中“每台”二字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租金应为两台每月八千元,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应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第二,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第三,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第四,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第五,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庭审中,律师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五大焦点充分辩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减少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大型设备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纠纷,涉案金额高、争议点多、事实认定复杂。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重大改判: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最终二审判决显著减轻被告B责任,实现租金减损超六十万元、违约金全部免除的重大胜诉效果,极大降低委托人经济损失,是设备租赁案件中二审大幅减损的典型案例。

三、律师价值

1. 租金标准强势扭转:针对合同手写条款争议,结合市场行情、证据规则、日常经验法则,成功推翻一审“每台每月八千元”认定,奠定减损基础。

2. 疫情与扩损规则适用:精准运用不可抗力、减损规则,指出原告长期放任损失扩大存在过错,说服二审法院大幅调减租金,实现巨额减损。

3. 违约金全额免除:以违约金过高、足以弥补损失为切入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撤销违约金判项,避免重复赔偿,进一步降低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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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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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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