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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成功证明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推翻被告关于原告存在过错的抗辩,为消费者争取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78万元。

案件详情

商场就餐因椅子质量受伤,律师代理消费者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中午,原告黄XX在被告南京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场负一楼超市内就餐。在抓住椅面拖拽椅子向前准备入座时,因椅子腿与椅面分离,导致其左手无名指被划伤。经医院诊断,黄XX为手指开放性损伤、左无名指开放性指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黄XX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委托江苏XX居小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X律师;被告:南京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辩称:原告系商场商户员工,对商场环境较熟悉,其对就餐环境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应证明其休养期间是否有正常工资保障,如有则不应支付误工费。

办案经过:
居小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以下证据:

  1. 接处警情况说明——证明事故事实及发生经过;

  2. 病历、出院记录——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8天;

  3. 医疗费发票——证明实际支出医疗费8,306.02元;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法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不构成伤残,但建议误工期限60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30日;

  5. 收入纳税明细——证明原告受伤前后实际收入减少情况。
    律师主张:消费者正常拖拽椅子入座系合理操作,不存在过错;商场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的就餐设施,应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误工费,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误工损失3,5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7,807.08元(含医疗费8,306.02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25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鉴定费2,211.0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定:原告抓住椅面拖拽椅子向前系正常操作,被告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意见不予支持。


  • 1970-01-01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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