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游XX驾驶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源县某路段时,与原告游X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XX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游XX负事故全部责任,游XX无责任。游XX住院23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游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广东XX律师。
被告:游XX,男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河源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职员。
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游XX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3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田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全部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复查记录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经鉴定,游XX构成九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田XX律师系统梳理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针对误工费一项,田XX律师依据原告实际工作及收入情况,参照《广东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主张赔偿,并成功获得法院支持。同时,针对原告父母及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田XX律师完整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确保计算准确无误。最终法院采纳了田XX律师关于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主要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16,955.56元,判决如下:
某某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7,500元(含伤残限额180,000元、医疗限额7,500元,已扣减垫付10,500元);
某某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9,440.56元(已扣减被告游XX垫付9,51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两项合计396,940.56元。
裁判理由:游XX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法定份额及年限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理支持。
应用法条:《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2条、第16-17条;《广东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