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2016年3月8日向被告交付借款50万元、20万元,共计70万元,约定月利率1.2%。2016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后被告偿还本金12万元,尚欠本金58万元。2019年7月双方协商将月利率降至1%,被告付息至2024年10月17日,之后未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拖欠的50%利息134880元,以及自202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事实清楚。2016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70万元、月利率1.2%、每月支付利息的50%、剩余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于2017年5月4日偿还本金2万元,于2018年7月16日偿还本金10万元,尚欠本金58万元。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拖欠利息966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拖欠利息38280元,合计134880元。后双方将月利率调整为1%,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24年10月17日。双方多次延长借款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但被告自2024年10月起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5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5年12月30日,但被告自2024年10月17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前约定的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8月起约定的月利率1%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拖欠利息及后续利息均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10月17日拖欠的利息为134880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5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949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凭借完整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链,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全额支持本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原告诉请得到100%支持;
全额支持历史拖欠利息:法院认定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拖欠的50%利息共计134880元,全部予以支持;
后续利息全面保护:法院支持自202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后续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标准完全符合原告诉请;
预期违约主张获支持:尽管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约定至2025年12月30日),万X律师成功主张被告停止付息构成预期违约,法院采纳该意见,使原告无需等待原定期限届满即可主张全部债权;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9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扎实功底,有效运用“预期违约”制度为当事人提前实现债权回收,避免了因借款期限未到而无法主张权利的不利局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