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维持驳回起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租赁站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建筑集团公司、自然人贾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赔偿租赁物资损失。贾X委托张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以租赁站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租赁站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为适格原告,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代理一审、二审程序。一审阶段,律师重点审查合同缔约主体、提货单、还货单等证据,明确提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补充提交的多份证据,律师逐一质证,指出证据均形成于合同签订之后,无法证明上诉人授权签约、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且上诉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无有效签章佐证主体身份,坚持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无上诉人签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合同相对方,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委托人贾X无需承担任何付款及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张XX律师牢牢把握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核心程序规则,一审、二审全程精准抗辩,对证据效力、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作出专业判断,有效阻断对方诉讼请求,帮助委托人在一、二审均全面胜诉,避免巨额经济损失,展现出扎实的商事诉讼功底与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