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X、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浙江某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王XX,男,汉族,住东阳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2021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通风管道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通风风管材料,被告应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已供货部分100%货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二。原告依约供货,经结算累计货款XXX.67元,被告一仅支付560463.02元,尚欠707212.65元。被告二系项目实际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辩称:
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无公司盖章,单价、种类超出合同约定,应扣减208875.03元;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被告二辩称:
其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项目实际承包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品种和单价确有变化,被告二在结算单上签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二有代理权,被告一未提供曾提出异议或要求退货的证据,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总价款为XXX.67元,尚欠707212.65元。原告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依约被告一应于2024年7月15日前付清,违约金自2024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被告二在合同签订中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被告一应按约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被告二的责任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价款707212.6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1117.36元(违约金已算至2025年2月21日,此后仍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请)。
案件受理费5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一负担5591元。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一提出“结算单无效、应扣减20余万元”、被告二提出“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等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核心诉讼请求的全面胜诉:
全额支持货款本金: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707212.65元,原告诉请的货款本金得到100%支持,被告一关于扣减208875.03元的抗辩被完全驳回;
违约金主张全面获胜:法院支持自2024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年利率约7.3%),优于LPR标准,判决时已计算违约金31117.36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成功突破“结算单无公章”障碍:被告一以结算单无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其效力。万X律师通过举证被告二(合同签订委托代理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的事实,成功主张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二具有代理权,法院予以采信,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
锁定关键事实证据:通过提供完整的买卖合同、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链,证明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成功将违约金起算点锁定在2024年7月16日,避免了被告一“从起诉之日起算”的抗辩;
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5593元,被告一负担5591元,原告仅负担2元。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对方关于结算单效力、货物价款等多重抗辩时的精准应对能力。通过巧妙运用“表见代理”法理,成功突破了被告一以“无公章”为由否认结算单效力的防线,为当事人追回了全部70余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