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梁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龙律师,广东XX
被告:廖XX,男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
法定代表人:赖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
法定代表人:尹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最终截肢的复杂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受害人事先已与对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2021年3月的事故造成原告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原告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原告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首先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提出原告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为此,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
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