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袁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陆X,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二:潘XX,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主张:
两被告合伙从事房产中介生意。2024年1月10日,被告陆X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两被告资金垫资周转。原告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入被告陆X账户。后被告潘XX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借条。两被告陆续还款13万元,利息付至2024年9月,尚欠17万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按四倍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陆X(XXX代理)辩称:
其未向原告借款,双方并无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成立。陆X仅系原告出借款项的中介人。涉案30万元已及时全部转给客户,未收取任何费用。原告从银行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被告潘XX辩称:
系三方合伙垫资,愿意还款但暂无能力。
法院审理认定:
原、被告均系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原告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被告陆X,用于借给客户。次日被告陆X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024年2月29日,被告潘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7万元。后被告潘XX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
法院认为:
合同主体:被告潘XX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潘XX系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出借时明知借款人并非被告陆X,双方之间并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原告主张与被告陆X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合同效力:原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还款责任:被告潘XX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LPR计算)。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X某本金17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含对被告陆X的全部诉请)。
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潘XX负担3735元。
律师成果:
XXX作为被告陆X的代理人,在原告要求陆X共同偿还17万元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全面免责:
当事人完全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陆X的全部诉讼请求,陆X无需偿还任何款项,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压力;
成功驳斥“共同借款人”主张:原告主张两被告合伙经营、共同借款。XXX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原告出借时明知借款人并非陆X,双方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法院完全采纳该代理意见;
精准定位“中介人”身份:成功论证陆X仅系中介人,款项已及时全额转给客户,未收取任何费用,从根本上否定了陆X作为借款人的法律地位;
有效利用“转贷无效”规则:协助法院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对陆X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
避免利息损失: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息未获支持,仅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且该损失由被告潘XX承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精湛专业能力,通过精准把握“借款合意”“合同相对性”“转贷无效”等核心法律要点,成功为被误列为共同借款人的当事人实现了完全免责的胜诉结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