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一:王XX,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二:朱XX,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某(深圳XX公司
被告二:路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案由:合同纠纷(交通安全统筹)
原告代理人XX律师主张:
原告为车牌号浙某车辆在被告一处购买了安全统筹服务,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统筹期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统筹期内,原告王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生效判决判令原告王X赔偿963240.3元及承担诉讼费2608元。被告一未按统筹合同承担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朱XX与被告一签订《安全统筹服务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王X应赔偿963240.3元并承担诉讼费2608元。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
案涉《安全统筹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一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已确定原告王X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被告一应按约支付统筹责任金额。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统筹责任金额96324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6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8.48元,由两原告负担36.48元,两被告负担13422元。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成果:
XX律师作为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全额支持统筹赔偿款: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统筹责任金额963240.3元,接近满额支持(责任限额100万元),原告诉请的核心赔偿款得到100%支持;
成功刺破公司面纱,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XX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股东财产混同,法院判令被告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
锁定关键胜诉依据:通过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2024)浙某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成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统筹合同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资金占用利息获支持:法院支持自2024年6月7日(原审判决作出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3458.48元中的13422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亦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律师在处理新型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系交通安全统筹公司(非传统保险公司)且缺席审理的情况,XX律师成功论证了统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通过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实现了近百万元债权的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