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董X、霍X与吉林市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董X、霍X之子董XX(10周岁)系被告吉林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20年8月24日中午,董XX因拖地事宜与六年级学生发生争执,被老师发现并制止。班主任对双方进行教育并要求董XX道歉后,董XX返回教室继续上课。当日下午14时25分左右,董XX请假上厕所,约5分钟后被发现在教学楼后地面,经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原告认为,学校老师在处理冲突时未关注董XX心理变化,学校窗台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安装护栏、楼下为水泥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董XX与同学发生冲突后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但班主任在处理过程中未注意到董XX心理状态的变化,未能及时加以教育引导,存在一定疏忽。关于窗台高度,学校四楼窗台高度850毫米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根据《消防法》,教学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校未安装护栏、纱窗不构成过错;地面为水泥地面亦不构成过错。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120、通知家属,不存在救援延误或通知不及时的过错。综合全案,酌情确定学校对董XX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5440.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2544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