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鞋服商行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上诉人广州某鞋服商行(XXX代理)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上诉理由:
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签收货物后未提出异议,并将货物发往非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系上诉人所致,货物毁损可能发生在被上诉人控制期间;
被上诉人明知系库存鞋(单价8-9元/双),不能苛责达到全新商品质量标准;
即使认定货物存在问题,一审判决未考虑被上诉人自身过错(未及时检验货物)、未要求返还货物,且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通过微信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收货后发现鞋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鞋底开胶、断裂、磨损、发霉等),无法正常使用。一审认定货物质量在上诉人销售前即存在问题,判决解除合同,上诉人退回货款51416元。
二审法院认定与改判: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
被上诉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图片和视频能够反映鞋子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认定货物质量在上诉人销售前即存在问题,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自身过错(重大改判因素):
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货时履行了合理的验货手续。被上诉人自述只检查了一包鞋子(恰为无质量问题的童鞋),基于对上诉人的信任未继续检查。二审认定被上诉人对未及时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关于责任划分(核心改判):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鞋子的具体数量,且货物已无法返还。二审酌情认定双方对涉案货物交易损失分别承担30%(被上诉人)、70%(上诉人)的责任。
二审改判结果:
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合同)予以维持;第二项(退款金额)变更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回货款35991元(原一审为5141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由上诉人负担759.8元,被上诉人负担325.6元。
律师成果:
XXX作为上诉人广州某鞋服商行的二审代理人,成功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显著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负担:
退款金额大幅降低:二审将上诉人需退回的货款从一审的51416元降至35991元,为当事人减少赔偿15425元(降幅达30%);
成功引入过错责任划分:通过举证被上诉人收货时仅检查一包鞋子、未履行合理验货义务等事实,使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未及时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将一审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100%)改为双方按30%:70%比例分担损失;
有效利用“风险转移”及“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紧扣《民法典》第620条关于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规定,成功论证被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检验义务,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
精准把握“库存鞋”交易特性:强调涉案鞋子系库存鞋尾货、单价极低(8-9元/双),不能苛责达到全新商品质量标准,为责任比例调整提供事实支撑;
避免货物返还难题:在上诉人已无法要求返还货物的情况下,通过责任比例调整方式实现损失合理分担,避免了因无法返还货物而仍需全额退款的极端不利后果。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的精湛专业能力,通过精准把握“买受人检验义务”“过错责任划分”“交易习惯对质量标准的合理影响”等核心法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赔偿金额大幅降低的改判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