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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三亚)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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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某未成年人因家庭房屋被政府征收,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明确按家庭户籍人口3 人进行人均安置补偿,该未成年人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依法享有对应安置补偿份额。案涉全部征收补偿款由其父亲作为户主统一领取后,未向该未成年人支付其应得份额,未成年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父亲返还专属安置补偿款并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代理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离婚判决、户籍信息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 ** 人均 85㎡、单价 17250 /** 的安置补偿款系按户籍人口分配的专属权益,与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联,未成年人的补偿份额未被此前生效判决处理。

2. 庭审抗辩与法律论证庭审中针对对方主张 补偿款系婚前房屋补偿、未成年人无权享有的抗辩,律师重点论证:案涉安置补偿款以家庭户籍人口为计算基础,属于户籍人员共有财产,未成年人作为在册人口依法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方所称已为未成年人购买保险的款项,系双方赠与行为,不得抵扣未成年人专属补偿款。

3. 诉求明确与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的事实,律师明确提出补偿款由母亲代为保管的诉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与监管安全。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未成年人返还征收补偿款XXX 元,款项由其母亲代为保管,驳回利息诉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胜诉,未成年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得到完整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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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凌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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