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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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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三亚)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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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石材公司销售员工,该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石材买卖合同关系,债务人因装修采购石材,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尾款未结清。后石材公司将该笔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委托人,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但债务人仍拒不付款。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固定买卖合同履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程序合规。

2. 针对委托人主张的货款金额与利息标准,律师结合证据核对实际欠款数额,厘清交易明细,依法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

3. 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庭审中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转让生效、债务人违约事实等核心要点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

4. 债务人及原债权人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律师协助法院完成缺席审理的程序衔接,保障庭审顺利推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并依法生效,判决债务人向委托人支付剩余货款 32400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承担主要部分,本案为终审判决,委托人合法债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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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凌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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