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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三亚)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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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出借方)与某固废资源合伙企业、自然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资金用于项目经营,后双方协商以砂石抵偿部分借款。委托人依约交付全部借款后,对方仅通过转账及以砂抵债部分还款,却主张已超额清偿、拒绝支付剩余本息。委托人遂委托岳凌宇律师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对利息计算标准予以纠正,委托人合法债权得到全面保护。

二、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与事实固定岳凌宇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转账记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砂石交易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实际出借本金 257 万元、对方转账还款 90 万元、以砂抵债砂石总量 12930 立方等关键事实,厘清双方债权债务基础。

2. 核心争议精准抗辩针对对方主张 以砂抵债金额已超借款、委托人先行违约的上诉理由,律师重点抗辩:对方提交的还款核算表包含转账还款,并非单纯砂石抵债款;对方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砂石抵债单价,一审按委托人实际出售市场价认定抵债金额符合常理;对方所称委托人违约导致项目损失无证据佐证,利息主张合法有据。

3. 二审法律适用纠正针对一审固定利率计算利息的瑕疵,律师认可二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四倍动态计算的纠正意见,同时坚持一审抵债金额、本金认定的正确性,维护委托人核心权益。

三、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仅纠正利息计算方式:

1. 某固废资源合伙企业向委托人返还借款本金601972.77

2. 其中 31972.77 元自 2023 10 2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570000 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

2.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对方承担,委托人实现全额胜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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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凌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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