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商丘市某副食经营店(经营者:杨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陈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代理人XXX主张:
原告系“*生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一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小店”店铺,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在商品名称、详情及抖音账号视频中使用“*生活”字样,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告二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93870.1元及合理开支6129.9元。
被告一辩称:
不明知系侵权商品,供货商提供了相关资质材料并保证有授权,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故意,知道后立即停止;利润较低,**公司存在批量维权,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二辩称:
非涉案商品销售方,已尽事前提示和事后及时处置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系涉案商标注册人,均在有效期内。被告一在抖音店铺销售涉案商品,商品名称、详情及抖音账号视频中突出使用“*生活”字样。涉案商品与原告正品存在防伪码、图标图案等差异,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被告一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提交的聊天记录难以证明聊天对象身份及与涉案商品的对应关系,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涉案商品销售链接显示“已售1.7万件”,单价29.9元。被告二已履行事前提示和事后处置义务。
法院认为:
被告一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及销量、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某副食经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XX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5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300元。
律师成果:
XXX作为原告苏州XX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平台方主张免责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重大胜诉:
获得5.3万元赔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3000元,在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且主张利润极低的情况下,获得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赔偿金额;
成功击破“合法来源”抗辩: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商资质材料等证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XXX成功主张原告从未向供货商授权、聊天对象身份无法核实、证据无法证明与涉案商品对应关系,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成功证明侵权规模:公证书显示涉案商品链接“已售1.7万件”,单价29.9元,潜在销售额达50.8万元,为赔偿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被告侵权认定全面成立:法院认定被告在商品名称、详情及抖音账号视频中使用“爱生活”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销售侵权商品构成销售侵权,侵权认定全面成立;
平台责任判定不影响追偿主债务人:虽法院认定被告二不构成帮助侵权,但XXX成功将核心侵权人锁定,判决主债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精准证据固定:通过(2022)**号公证书,成功固定了被告在抖音平台店铺及抖音账号中的完整侵权证据链,包括商品链接、销售数量、宣传视频等;
合理开支获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购买费及律师费,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跨区域(苏州-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平台方主张免责等多重挑战,成功论证了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击破合法来源抗辩。本案发生在抖音平台(非传统电商平台),取证难度较大,XXX通过专业的公证取证手段,成功固定了侵权证据,为权利人争取到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赔偿,有效打击了新型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品牌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