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万X、汪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XX
委托代理人:于X,该公司法务。
案由:二倍工资、赔偿金等劳动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万X律师代理):
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13517.24元(当庭变更为7893.47元);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08.68元;
支付加班费8137.9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
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仲裁委查明事实: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从事标书员工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的养老保险。202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副总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采纳申请人主张的8000元/月。
仲裁委认为:
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5日解除,予以支持。
劳动报酬:认定被申请人尚需支付252.16元。
二倍工资: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无申请人签字,不予采纳。裁决支付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6669.48元。
加班工资:申请人提交的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内容不合常理且无原件,不予支持。
赔偿金/经济补偿:认定系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6620.22元。
裁决结果:
一、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申请人连某某的代理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已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仅为8000元”“系申请人单方辞职”等多重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全面胜诉:
核心仲裁请求获实质支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二倍工资差额46669.48元及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关键的赔偿款项。
成功突破“已签订劳动合同”防线: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万X律师成功主张该合同无申请人签字、空白内容非申请人所写、申请人不认可其真实性,仲裁委完全采纳,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成功锁定8000元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主张月工资仅8000元(含绩效)。万X律师通过举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使仲裁委采纳申请人月工资8000元的主张,并将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锁定在更高水平。
灵活应变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仲裁委采纳万X律师的意见,将赔偿金直接变更为经济补偿,避免了申请人因需另行主张而增加的诉累,快速实现当事人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成功确认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劳动关系,为后续主张其他劳动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突破了对方关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核心防线,为劳动者争取到了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关键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